1 为保守学校秘密,维护学校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学校秘密是关系学校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 学校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校职工都有保守学校秘密的义务。
4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 学校秘密包括:
5.1 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5.2 尚未付诸实施的发展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决策。
5.3 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5.4 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5 学校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5.6 职员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6 学校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学校秘密,泄露会使学校的权益、利益和声誉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学校秘密,泄露会使学校权益、利益和声誉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学校秘密,泄露会使学校的权力、利益和声誉遭受损害。
7 属于学校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或由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学校秘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密。
8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8.1 非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8.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9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学校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校长批准。
10 具有属于学校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0.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10.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10.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10.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11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学校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学校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学校秘密。
12 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学校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13 泄露学校秘密、不按保密制度做事,给学校工作带来不便或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14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4.1 使学校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14.2 使学校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