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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
2017-11-17 13:00   审核人:

1 总则

1.1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公文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1.2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公室)是全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全校公文处理工作。

1.3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 发文办理

2.1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校对、缮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2.2 凡以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的文稿,要经起草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重要文稿必须由各部门负责人起草。

2.3 草拟公文应做到:

2.3.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3.2 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精短。

2.3.3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2.3.4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

2.3.5 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3.6 用词用字准确、规范。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2.4 凡综合性、涉及面广的文稿(含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报材料)须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党政主要领导签发后办理。

2.5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应压缩公文数量。凡已发过文件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般不得发文。对于一般性通知可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发文。

2.6 以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的文稿,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核稿。核稿重点为: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同时编发主题词。党政办公室核稿后,由主办部门报请有关领导签发,而后打字,并负责校对。正式付印前需由党政办公室复核。以学校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登记下发。需抄报、抄送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抄报、抄送。以党政办公室名义下发的通知,按内容范围由主办部门下发。

2.7 各部门以学校名义行文时,须先行报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需提请党委会或校长办公室讨论的文稿,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提请列入会议讨论。

2.8 除党政办公室外,其余各部门均不得以本部门名义行文。

2.9 以学校纪委、工会、团委名义行文,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3 收文办理

3.1 收文办理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归档等。

3.2 对上级主管部门来文,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校领导批示后办理。对于紧急公文,需特事特办,及时与主管领导沟通后迅速办理,不得耽误。

3.3 公文承办部门应抓紧办理,按公文处理时限上报处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3.4 收文的传递、催办、查办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要做到及时、准确,避免自行传递或将文件私自带离办公地点,以免丢失、泄密。

3.5 送交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政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于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3.6 公文办理完毕,应由文书人员定期移交档案室存档,存档材料包括公文定稿、正本及文件批阅处理单、文件签发单等。

4 总则

4.1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4.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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