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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7-11-17 13:10   审核人:

1 总则

1.1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1.3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各部门。

1.4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校内各单位、部门负责依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1.5 学校公开信息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1.6 学校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1.7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公开责任所涉及的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1.8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要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2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2.1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2.1.1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1.2 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1.3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1.4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2.1.5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2.1.6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2.1.7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2.1.8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2.1.9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2.1.10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2.1.11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2.1.1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2.2 学校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见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2.3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2.4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2.4.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4.2 涉及商业秘密的;

2.4.3 涉及个人隐私的;

2.4.4 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2.4.5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3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3.1 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3.1.1 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3.1.2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3.1.3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3.1.4 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1.5 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3.1.6 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3.1.7 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要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3.2 信息公开内容的确定及保密审查由公开信息所涉及部门进行初审和复审,由部门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并对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3.3 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校报、校园广播等方式予以公开。

3.4 在校园网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5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3.6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3.7 学校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要及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定。

3.8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9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要填写《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下面简称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等形式)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9.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3.9.2 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3.9.3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3.9.4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3.10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3.10.1 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10.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10.3 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3.10.4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要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要说明理由;

3.10.5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10.6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要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3.10.7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3.11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12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13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要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3.14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 监督和保障

4.1 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4.2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4.4 接受省教育厅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4.5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纪委、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4.6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5 附则

5.1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2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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