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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管理办法
2017-11-17 13:12   审核人:

为加强学校印章和介绍信管理,保证印信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1 印信管理

1.1 使用印信应与“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名称相符。除此之外的印信一律停止使用。

1.2 印信必须由文书专人保管、经手,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不得经手印章。印信保管人员对印信盗用负有法律责任。

1.3 除校办产业外,各单位启用印章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

1.4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使用的介绍信,由校办发放,各自编号。党政办公室定期检查使用情况。需换新时,应交回旧本存根。

2 印信使用

2.1 建立用印登记簿。除发文用印外,其它用印均需登记。

2.2 凡已经会议研究同意的用印和已经领导签发的文件用印,以及办理一般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

2.3 未经会议研究的用印,以及开具劳动安全、人事、财务、保卫等方面涉及政策法规性的介绍信、证明信时,由主管校长批准,并在“用印审批表”上签字后,方可用印。

2.4 开具计划生育介绍信,需要有本人申请,本部门计生员签字,校计生专干签字,主管领导签字。

2.5 办理出国手续。本校职工由所在单位证明,人事处证明,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本校学生由所在系提出证明,学生处、财务处、图书馆签字,主管校级领导签字,校长签字方可用印。

2.6 办理学历证明一年不得超过两次,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手续,校长签字后,党政办方可用印。

2.7 严格按程序使用印信,否则,出现后果要追究当事人和印信管理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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