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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锦州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工作的通知
2020-12-11 14:26  

各总支、支部: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按照《关于锦州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锦民宗发〔2020〕6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校模范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15年以来,为我校乃至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二、推荐评选名额及程序

1.以各总支、支部为单位,每个总支、支部推荐1人(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予推荐);

2.推荐人选经学校评审,确定一名拟推荐对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意见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三、推荐评选原则和条件

(一)原则

1.推荐模范个人要体现代表性、典型性。既可是少数民族也可是汉族,同时,要注意推荐评选基层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

2.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推荐。

3.曾受到国务院、省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不再参加推荐评选。

4.对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要给予充分考虑。

(二)条件

1.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工作,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材料提供

推荐人选需提交1500字的模范事迹材料。

五、工作要求

1.推荐评选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宣传统战部具体组织实施。

2.各总支、支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进行,以确保推荐评选的质量;要切实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模范个人模范事迹材料的整理、报送工作。

2.对推荐评选出的人选要征求组织人事、纪委等部门的意见。

3.请各总支、支部于12月18日16:00前上报推荐人选名单(加盖公章)及1500字个人事迹材料纸质版各一份,电子版发邮箱:jzszxtb@163.com。未按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推荐评选。

中共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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